您现在的位置: 阿荣政务 >> 政务频道 >> 法制专栏 >> 行政执法责任制 >> 正文

关于公布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结果的通知

 

阿政字[2007]115号

关于公布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驻旗各单位:

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精神,旗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旗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旗政府同意,现将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旗本级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旗经济局、旗教育局、旗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旗民族宗教事务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司法局、旗财政局、旗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旗国土资源局、旗建设局(规划局)、旗交通局、旗水务局、旗农牧业局、旗林业局(防火办)、旗商务局(粮食局)、旗文体广电局、旗卫生局、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旗审计局、旗环保局、旗统计局、旗旅游局、旗人防办、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旗国税局、旗国税稽查局、旗地税局、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旗质量技术监督局、旗气象局、旗档案史志事业局、旗保密办、人行阿荣旗支行。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

旗邮政局、旗盐务管理局、旗烟草专卖局、旗地震观测站、旗运输管理所、旗渔政监督管理所、旗植保植检站(检疫部分)、旗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所、旗草原监理所、旗农牧业机械监理站、旗森林公安分局、旗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检疫部分)、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单位

旗公路养护管理站、旗城建监察中队、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旗国土规划监察大队、旗地质矿产开发服务中心、旗水政监察大队、旗环境监察大队、旗劳动监察大队、旗卫生局卫生监督管理所、旗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旗博物馆(文物管理所)、旗殡葬管理所、旗兽医工作站、旗草原工作站、旗畜牧工作站、旗农业经营管理总站、旗农牧业机械化培训推广服务中心(农牧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投诉部分)、旗种子管理站、旗植保植检站(植保部分)、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旗水产管理站、旗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病虫害防治部分)、旗林木种苗站、旗林业工作站、旗蚕业管理工作总站。

以上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今后,新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擅自委托一律无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或组织,要严肃处理。

有关行政执法机构的确认以此通知为准,本通知由阿荣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司法 执法 机构 通知                                   

  抄送:旗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10日印发 

                                                 共印60份

      如果想下载本页内容请您

网站搜索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