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规范和加强我旗2012年以来形成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形成《阿荣旗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该《细则》旨在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管到位的后续管理机制,确保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本细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内蒙古自治区强化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措施(试行)》(内党农牧办发〔2025〕35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阿荣旗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由八部分组成:总则、基本原则、管理范围和类型、管理内容、收益分配使用、资产处置、职责分工和附则。
(一)总则
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以及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帮扶项目资产稳定安全、良性运转、不流失、不被侵占,最大限度发挥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实行专业管理。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
(三)管理范围和类型
管理范围是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是指从2012年开始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扶贫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帮扶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项目资产收益和处置所得在2012年以后形成的项目资产要纳入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范围。按类别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四)管理内容
共8条,从第七条到第十四条。主要包括建立项目建设台账和项目资产台账,合理界定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资产移交手续,开展清算核实。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管护主体,强化联农带农机制和风险防控,确保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五)收益分配使用
共5条,从第十五条到第十九条。旗相关部门或乡镇级经营性资产收益由项目资产责任单位负责收缴,及时上缴旗级财政,并将收益及时分配到村集体经济账户。村级经营性资产收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缴,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至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或乡镇“三资”代管中心统一管理。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及项目资产运行管护等工作,优先用于帮扶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也可用于开发公益岗位、志智双扶奖励补助、鼓励群众参与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劳动、购买“防贫保”与“项目资产保险”、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还可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与提质增效,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相关的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根据产权归属制定与审批。经营性资产收益率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要与市场紧密结合,充分考虑联农带农综合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五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六)资产处置
共5条,从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四条。资产处置应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效益优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闲置资产、产权变更资产、合同到期资产、淘汰报废资产、亏损及损失资产、到期报废资产、其他情形等情形。
处置类型包括资产所有权处置、资产经营权处置、报损处置和报废处置,按旗级及乡镇级国有资产、村级集体资产、易地扶贫搬迁资产进行处置审批。对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越权审批处置资产,或隐瞒资产真实价值、虚构处置事由、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七)职责分工
按照“旗级统管、乡镇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加强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监督管理。旗政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研究制定帮扶(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细则,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旗财政局负责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旗农牧局指导各乡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求,做好确权到村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旗发改、民委、农牧、林草、水利等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监督管理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统筹确权到本区域内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行政村负责确权到本村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
(八)附则
本细则由旗农牧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