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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20116093135/202407-00023 组配分类: 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发布机构: 阿荣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工伤认定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1-22 发布日期: 2024-07-12
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2024-07-12 14:45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权利类别: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阿荣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1)公示工伤认定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发证责任:(1)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工伤认定决定书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