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阿荣旗委、旗政府批准的《关于深化乡镇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阿党办发(2019]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阿荣旗兴安镇设下列党政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
负责党委、政府的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人大办公室工作;负责政协、武装等工作;负责党委、政府决策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档案、保密、人事、机构编制和财政等工作。
(二)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
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宣传、意识形态、文化体育旅游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统一战线、民族宗教等工作。
(三)乡村振兴办公室:
负责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负责扶贫开发工作;负责产业规划发展工作;负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等工作;负责农、牧、林、水、农机、土地、矿产资源、乡镇企业、村级经济监督管理及招商引资等项工作。
(四)社会事务办公室:
负责民政、卫生、教育、科技、残联、统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等社会事务性工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
(五)平安建设办公室:
负责应急管理、信访维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责网格化工作。
(六)城市管理办公室:
负责辖区内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小区物业、公共设施管理等工作;负责乡镇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的预算审校、招投标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综合协调公共卫生、动物防疫和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等相关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城镇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辖区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小区规划验收等工作;协助开展市场监督、环境保护、老旧小区整治、保障性住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兴安镇人民代表大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阿荣旗监察委员会派出兴安镇监察办公室)、人民武装部等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履行职责。
第四条 阿荣旗兴安镇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阿荣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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