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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阿荣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监督检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0-25 发布日期: 2024-10-25
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4-10-25 09:44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权力名称: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类

责任主体:阿荣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法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和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