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规范音河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保障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在法律程序和框架下得到合理合法解决,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乡“三定”职责及相关法规,特制定音河乡依法分类信访诉求清单。
一、意见建议类
(一)具体诉求:居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对党的建设、国家发展以及社会治理各方面提出建议意见,表达对公共政策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的看法,反映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形。
(二)法定途径:向音河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和走访等方式。
二、特定行政程序类
行政许可
(一)具体诉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音河乡人民政府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行为:
1.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2.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的审核;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4.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5.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6.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他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7.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8.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与时间;
9.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1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查处理;
11.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1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13.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变更、换证、补发的审核;
14.村道建设项目施工备案;
15.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个人的登记;
1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
17.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18.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
19.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
20.劳动争议的调解;
21.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22.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23.对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24.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25.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26.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27.村道竣工验收;
(二)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四)办理程序及不服本级答复申诉途径:以上事项由作出处理决定的音河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一)具体诉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音河乡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
1.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2.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3.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4.对机动车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5.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6.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7.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8.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9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10.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11.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12.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13.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14.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15.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6.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7.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以及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18.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19.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20.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21.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22.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23.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24.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25.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26.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27.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28.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29.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30.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31.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32.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33.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34.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35.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36.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37.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38.对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39.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40.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41.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42.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43.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二)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办理程序及不服本级答复申诉途径:以上事项由作出处理决定的音河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党内申诉类
(一)投诉事项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普通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及相关处分不服;
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二)法定途径:申诉、调解、仲裁、行政复查(复核、复审、复检)、行政诉讼、纪检监察举报。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务员申诉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四)办理程序及不服本级答复申诉途径:
1.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
2.对党员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3.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者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4.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者复议、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听取其意见。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5.不服本级答复申诉途径。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或者由申诉人本人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四、行政履职程序
(一)具体诉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音河乡所属管辖权限内相关行业领域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职责的诉求。
(二)法定途径:申诉、求决、复查、复核。
(三)主要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三十一条第五项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办理程序:对信访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其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会及时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协助有权处理机关办理。
对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程序依法履职办理,应在15日内出具受理告知;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也应在15日内出具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告知。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向信访人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期限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人对本单位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本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复查机关、单位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五、其他方面
依据“三定”规定,属于音河乡职能职责范围以及在正常履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应当由音河乡受理解决的问题,将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办理。
六、有关事项说明
本清单随着法律法规制(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变化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