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程序类
(一)法定事项
1.本局各股室中心临时聘用人员在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等方面存在分歧;2.正式编制人员在职称评定、岗位调动、福利待遇等涉及劳动权益的事项上和单位产生矛盾。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三)责任主体
阿荣旗财政局
(四)办理单位
阿荣旗财政局党总支及局纪检组(内部申诉)
二、行政监察类
财政部门干部,职工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士处理不服的,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涉及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的。部门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财务纪律、作风纪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阿荣旗财政局纪检组
三、民事诉讼类
各种经济活动产生的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阿荣旗财政局办公室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类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行政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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