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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阿荣旗查巴奇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查巴奇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1-26 发布日期: 2024-11-26
查巴奇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26 09:12 来源:阿荣旗查巴奇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规范查巴奇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保障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在法律程序和框架下得到合理合法解决,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乡“三定”职责及相关法规,特制定查巴奇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一、党内申诉类。

(一)投诉事项范围:‌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普通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及相关处分不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二)法定途径:申诉、调解、仲裁、行政复查(复核、复审、复检)、行政诉讼、纪检监察举报。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申诉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

(四)办理程序及不服本级答复申诉途径:

1.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

2.对党员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3.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者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4.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者复议、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听取其意见。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5. 不服本级答复申诉途径。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或者由申诉人本人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二、特定行政程序类。

行政许可、认可(一)具体诉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查巴奇乡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行为:

1、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变更、换证、补发的审核

2、村庄建设规划审核

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5、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6、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7、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8、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查处理

9、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与时间

10、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11、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12、村道建设项目施工备案

1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

14、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

15、劳动争议的调解

16、村道竣工验收

(二)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四)办理程序及不服本级答复申诉途径:

以上事项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执法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一)具体诉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查巴奇乡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

   

1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2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3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4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5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6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7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8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9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10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11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12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13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