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内申诉类
(一)投诉事项范围: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各办公室、库伦沟林场、阿力格亚林场场部及管护站、扑火队、救助站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对单位作出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管护员、扑火队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二)法定途径:申诉、调解、行政复查(复核、复审、复检)、行政诉讼、纪检监察举报。
(三)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申诉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森林资源管护员管护制度(试行)》等。
(四)办理程序及不服本级答复申诉途径:
1.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受理。
2.对党员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由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3.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者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党组)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4.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党组)将处理意见或者复议、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听取其意见。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5.不服本级答复申诉途径。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党组),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或者由申诉人本人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特定行政程序类
(一)行政许可、确认
一、具体诉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行为:
1.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
2.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
3.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审批。
4.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
5.反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林区林地、草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6.反映因林区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7.反映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区林地、草地发生的纠纷。
8.反映因确认林区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9.反映因侵害林区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10.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区林地、草地承包经营纠纷。
11.因封山禁牧政策产生的纠纷。
二、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林区和自然保护地封山禁牧的通告》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四、办理程序及不服本级答复申诉途径:
以上事项由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林区和自然保护地封山禁牧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办理程序及不服本级答复申诉途径:
以上事项由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行政履职程序
(一)具体诉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所属管辖权限内相关行业领域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职责的诉求
(二)法定途径:申诉、求决、复查、复核
(三)主要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办理程序:对信访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其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公室及时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协助有权处理机关办理。
对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程序依法履职办理,应在15日内出具受理告知;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也应在15日内出具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告知。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向信访人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期限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人对本单位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本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复查机关、单位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