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对康某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康某非法占地区域为康辰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门前土地,用来建设停车场。开始建设时间为2024年5月1日,2024年6月15日完工。经内蒙古瀛环测绘有限公司测绘非法占地(水泥硬化)面积共11421.2平方米,其中包括占用道路红线面积2958.5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向康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2024 年 11 月 13 日向康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康某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
根据康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康某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对康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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