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五年第一季度阿荣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16 16:05
来源:阿荣旗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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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旗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交综执罚〔2025〕03号
当事人:宫宝伟
身份证号:23***********013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43岁
文化程度:初中
邮编:162100
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阿荣旗*********
联系电话:181****7234
2025年1月1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阿荣旗路政检测站检查黑BH1133、黑MXA44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检查时发现黑MXA44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年审在2023年5月13日确已超期,该车涉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案行为。本大队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调查。
经询问并核实,宫宝伟于2020年7月29日在刘金手中购买黑MXA44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用此车运输粮食。2025年1月8日,驾驶黑BH1133、黑MXA44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甘南县宝山乡个人家装载玉米,运往扎兰屯味精厂,运输途中因超载被阿荣旗交警查扣,在路政大队院内卸载时,阿荣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该车证件,因证件年审超期,前来阿荣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处罚。该车确有以上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1月10日调取当事人宫宝伟身份证件1份;
2.2025年1月10日调取黑BH1133、黑MXA44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正副页各1份;
3.2025年1月10日调取黑BH1133、黑MXA44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件各1份;
4.2025年1月10日对当事人宫宝伟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5.2025年1月10日调取黑MXA44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买卖合同1份;
6.2025年1月10日调取当事人宫宝伟从业人员资格证1份。
证据材料说明如下:
以上证据材料4证实了当事人宫宝伟自述黑MXA44挂号车年审超期,涉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的行为。
以上证据材料1、6证明当事人宫宝伟身份。
以上证据材料2、3、5证明当事人宫宝伟驾驶车辆使用性质和车辆是他本人所有(购买二手车,未过户)。
2025年1月10日,本大队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同时告知陈述、申辩等权利。拟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2025年1月11日向本大队提出不要求陈述、申辩;2025年1月11日,本大队对宫宝伟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的行为,按照案件集体例会规定进行例会,本大队在执法办查该车及当事人无处罚记录,对当事人宫宝伟向本大队提出不要求陈述、申辩予以采纳。
本大队认为:宫宝伟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的行为,已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年度审验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宫宝伟案件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轻微,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明显轻微,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新区支行,账号为113********052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加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阿荣旗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