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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阿政办发〔2021〕9号
成文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3-03
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荣旗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3 15:47 来源: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荣旗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政办发〔20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单位:

    《阿荣旗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经阿荣旗第十五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阿荣旗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阿荣旗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阿荣旗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第三条  在阿荣旗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非法手段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五条  河湖长对相应的河湖管护负总责。旗水利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同,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加强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各乡镇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对辖区内河道采砂活动负监管责任。那吉屯农牧场、格尼河农牧场和大河湾农牧场按属地原则配合乡镇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河道采砂规划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旗水利局组织编制非季节性河流采砂规划,明确划定范围、边界、地类及图斑,并征求相关乡镇及部门意见。采砂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阿荣旗人民政府审批实施。采砂规划期限为5年。

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审批的基本依据。河道采砂规划要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开发砂石资源,同时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林草地保护利用规划、河道整治以及生态红线等专业规划。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禁采期和可采期;

(二)可采区采砂总量、年度开采总量;

(三)可采范围、采砂方式、开采深度、采砂机具数量;

(四)符合弃料处理、现场清理及生态恢复要求;

(五)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

第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分年度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旗水利局依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合理设置远离河道红线或主干路的堆料场,切实做好河道修复以及河道内临时存料点恢复、临时运输道路修复等工作。采砂实施方案需报阿荣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严禁在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以下区域应划定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利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

(三)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生态工程建设区保护范围;

(六)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和生态红线保护区内;

(七)依法禁止采砂的其它区域。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禁采期:

(一)主汛期、河流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期间;

(二)因防洪、重大险情、水利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

(三)依法禁采的其他时段。

第十二条  临时禁采区与临时禁采期:

(一)上一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禁采期;

(二)旗水利局根据河道内汛情等情况变化,在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划定临时禁采区或禁采期。

 

第二节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权以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工作在阿荣旗人民政府领导下,旗水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环保等要求的采砂作业方式;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安全救生设施和采砂技术;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的证书齐全有效;

(五)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出让应设定出让基础价,出让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买受人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税等。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1年。

第十七条  旗水利局依据批复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及公开出让结果,发放采砂许可证,并向所在乡镇及乡镇派出所报备。许可内容包括采砂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堆砂场、临时存料点、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和功率及数量等。

第十八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同一事项只许可一次。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采砂单位应当终止采砂行为,并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组织对许可采砂区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权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进行开采,如有变更河道采砂许可内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禁止伪造、涂改、转让、抵押、出借或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三节  收支管理

第二十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  采砂权出让收益70%用于河长制体系建设、河道管理和相应设备购置、宣传设施、车辆维护以及河道保护治理工程等支出,由旗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河道采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河道采砂采取固定船采砂方式。采砂船应当在审批部门报备及编号。

(二)河道采砂严格按照许可的作业方式开采,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功率(船数)、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采砂结束后,10天内彻底清除所有砂石,拆除、清运所有临时建筑及机械设施,并平复河床。10天内未清理完成的砂石,视为遗弃砂料。

(三)以河道采砂实施方案为基础,在运输必经道路路口建设检查站并设置监控设施,实行出入打卡制度。采砂船、堆砂场、重点区域等要设置监控设施,并与河道管理部门联网。探索使用GPS定位系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提升管理手段和管理水平。

(四)在河道采砂作业中,采砂单位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与河道管理部门签订采砂协议、安全生产承诺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采砂区域设立永久性警示标牌,砂场四周警示标志设置完整。采砂河道两侧设立围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设置采砂信息公示牌,公示牌标明的内容包括:采砂许可证号、采砂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堆砂场位置,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功率和数量,旗级、乡镇级及村级责任河长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六)在采砂过程中,行洪区域内的所采砂石必须及时清运,临时堆砂量不得超过2000立方米,以免影响行洪、泄洪。否则立即停采,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采砂活动。

(七)在强降雨和洪峰来临之前,必须停止采砂作业,疏散作业区内相关人员,清理机械设施、临时建筑及砂堆等影响行洪、泄洪的设施。

(八)采砂场要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定期巡查制度。采砂不得影响周边生态环境、耕地、堤防及其他设施安全,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事先征得第三方同意;涉及其它部门,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九)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河长制责任单位对有采砂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乡镇及村级河长对管辖河道河段采砂活动负有监管责任,发现未按河道采砂许可批准的范围、方式等进行采砂,应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旗河长办反馈信息,由旗河长办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河道采砂联合执法机制,旗水利、检察、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对许可、开采、运输、销售各环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涉砂刑事犯罪,并建立旗、乡镇两级“河道警长”制度,实现“河道警长”配合河长、河长办以及河道管理站工作,通过“河道警长”服务保障河湖管护和采砂工作顺利开展。检察机关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保护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涉水违法案件的非法采砂量由第三方计量,发改部门进行价格认证,执法部门或主管部门复核,作为处罚依据。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据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文件有效期:5年,即2021年4月2日-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