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就《中能建投阿荣旗绿色甲醇一体化项目投资框架协议》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文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5年4月6日17:00前反馈至阿荣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能建投阿荣旗绿色甲醇一体化项目投资框架协议
甲方:阿荣旗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
乙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与102国道交汇处伟峰.彩宇新城二期12#办公楼3205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国
联系人:
丙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8P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创业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文
联系人:杨祁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甲方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调节区域能源结构,促进乙方、丙方拓展“绿色能源+绿色化工产业链”事业,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公正、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在甲、丙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框架范围下就乙、丙双方在甲方所在地区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和投资建设中能建投阿荣旗绿色甲醇一体化项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二章 投资项目概况
第二条 项目名称:中能建投阿荣旗绿色甲醇一体化项目。
第三条 项目位于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工业园区,总投资约105.5亿元(其中化工侧44.5亿元,新能源侧61亿元)。化工侧占地面积39万平方米,规划建设35万吨甲醇装置(2套17.5万吨/年甲醇装置),装置年化小时数为5573.4h,年产量约25万吨绿色甲醇。配套128套1000Nm³/h碱性电解槽及96万Nm3气态储氢装置(32台2000m³ 1.38MPaG储氢罐)。电源侧匹配150万千瓦风电新能源,以及220kV升压站、降压站、输电线路及电化学储能等(项目最终以实际申报建设规模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将推动绿色能源化工全产业链融合发展,提高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水平,联合推动区域绿色能源化工技术的发展,重点研究绿色氢气制储用、绿色甲醇制储运、质子交换膜电解水相关技术及其产业化应用、碳交易机制等,共同打造国家绿色氢氨醇一体化优质项目。
第五条 由乙、丙双方共同出资在甲方所辖区域内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乙、丙双方应确保其子公司资金充足,能够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投资。
第三章 甲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甲方支持乙、丙双方在其行政区内(阿荣旗工业园及其周边范围)建设绿色氢基化工示范项目,对符合呼伦贝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按政策予以支持,同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乙、丙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甲方协助乙、丙双方选择符合功能用途的项目用地,由乙、丙双方通过政府规定的方式取得;甲乙丙三方共同争取制取绿色甲醇一体化所需的新能源发电指标。
第八条 甲方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接口,协助沟通电网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公共服务企业为项目生产提供公共接入点以及合理的计费模式。
第九条 甲方在项目立项、工商注册、建设规划、施工许可、纳税申报、安评、环评、能评等方面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十条 甲方协助乙、丙双方争取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政府优惠政策,为乙、丙双方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并积极推动落实乙、丙双方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在乙、丙双方完成本项目核准(备案)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本协议范围内优先保障为乙、丙双方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要素资源。若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二年内不开工建设,协议自动失效,甲方有权另找投资方,办理前期手续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丙方双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若与国家政策相悖,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四章 乙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为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对项目开发工作进行总体管控。
第十三条 乙方负责项目所需专题报告等编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资源评估、可研报告、核准或备案申请、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水保报批、接入系统报批等。
第十四条 乙方负责项目生产的绿色甲醇符合国际可持续发展和碳认证(ISCC)标准,并拓展产品下游的供销渠道。
第十五条 乙、丙双方为落实项目的实施,在甲方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公司注册地和税收缴纳关系必须在甲方属地。
第五章 丙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丙方为项目投资方,负责项目的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 丙方配合完成项目所需专题报告等编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资源评估、可研报告、核准或备案申请、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水保报批、接入系统报批等。
第十八条 丙方协助项目生产的绿色甲醇符合国际可持续发展和碳认证(ISCC)标准,并拓展产品下游的供销渠道。
第十九条 丙方负责项目的生产建设工作,打造国家级优质项目。
第六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条 三方同意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保密。任何一方仅可就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而使用该类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泄露上述保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双方因招商引资、项目汇报,向上级或者相关单位报告、转达项目内容等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直至有关事项的公布不会给本协议任一签约方造成任何损失、不再具有保密价值时为止。
第七章 协议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 对本协议修改、变更与解除,必须经甲乙丙三方签署书面协议并盖章才能生效,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乙、丙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24个月内,在获取批复的项目建设指标且满足开工条件前提下未开工建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协议。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约责任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因规划变更、国家或地方政策变化、主管或监管单位的要求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本协议自动解除,三方应予免责,损失自担。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所述之不可抗力系指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对其后果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可终止履行,各方都不承担责任,但各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三方同意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来解释,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不具有排他性。
第三十条 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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