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卫医罚﹝2025﹞9号
被处罚人:杨春花;住址:阿荣旗复兴镇幸福家园小区2号楼2单元301室;性别:女;年龄:45岁;民族:汉族;工作单位:阿荣旗复兴镇卫生院;职务:医生.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张继成)复印件1份;2、张继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3、询问笔录(杨春花)复印件1份;4、杨春花身份证复印件1份;5、询问笔录(胡志君)复印件1份;6、询问笔录(李政芙)复印件1份;7、委托书复印件1份;8、光盘(监控视频)1张;9、李政芙、胡志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杨春花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11、住院病例复印件1份;12、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2份;13、询问笔录(吕乐)复印件1份;14、吕乐身份证复印件1份;15、询问笔录(李政芙)复印件1份;16、医生排班表复印件1份;17、医疗事故鉴定移交书复印件1份;1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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