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卫医罚﹝2025﹞7号
被处罚人:阿荣旗即康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地址:阿荣旗那吉镇植桂园小区一期C号楼一层101号商服(幸福大街25—19);法定代表人:李玉凤;性别:女;年龄:58岁;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4月2日在阿荣旗那吉镇植桂园小区一期C号楼一层101号商服(幸福大街25-19)内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采血)诊疗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5-11)1份;2、询问笔录(李杰)1份;3、现场照片3张;4、李玉凤、李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7、询问笔录(于清)1份;8、询问笔录(宫莹莹)1份;9、宫莹莹身份证复印件1份;10、离职体检人员名单;11、询问笔录(王富佳)1份;12、委托书1份;13、宫莹莹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14、任职证明;15、询问笔录(李杰)1份;16、护士执业注册信息查询截图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14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