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卫公罚〔2025〕1号
被处罚人:阿荣旗那吉镇纤蔓新生活美容工作室;地址:阿荣旗那吉镇福利路北侧、教育街东侧学府世家3号楼1-111号车库;负责人:张歧燕;性别:女;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张歧燕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一)现场笔录1份;(二)询问笔录(张歧燕)1份;(三)负责人张歧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阿荣旗那吉镇纤蔓新生活美容工作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五)阿荣旗那吉镇纤蔓新生活美容工作室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六)张歧燕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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