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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4-09 发布日期: 2025-04-09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公开
发布时间:2025-04-09 10:15 来源: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卫医罚﹝2025﹞6号

被处罚人:阿荣旗那吉镇汪建国外科诊所;地址:阿荣旗那吉镇和平街国土资源局办公楼二楼201、202、203、204室;负责人:汪建国;性别:男;年龄:60岁;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1、超出备案范围于2025年1月14日开展三氧大自血诊疗活动,2、使用未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赵中原开展三氧大自血诊疗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5-2)1份;2、询问笔录(马丽)1份;3、询问笔录(贡金凤)1份;4、询问笔录(赵中原)1份;5、询问笔录(汪建国)1份;6、现场照片三张;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8、《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9、汪建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10、贡金凤身份证复印件1份;11、贡金凤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12、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凭证复印件3份;13、赵中原身份证复印件1份;14、赵中原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15、协议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2、责令立即改正。合并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