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姜某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对姜某非法占用土地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姜某于2007年开始承包体育路南侧森警大队对面的土地,用于经营木材厂,2021年5月姜某将承包土地出租给胡某继续经营建材商店。此建材商店占地面积共5910.8平方米。存在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非法占用土地线索的函》阿自然资函[2024]144号 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姜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证明建材商店使用土地承包人为姜某。
证据三:姜某和胡某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证明此地是姜某出租给胡某。
证据四:2025年4月9日姜某《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07年后此地一直用于经营木材厂,属于非法占地。
证据五:2025年3月6日内蒙古瀛环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证明了姜某非法占地面积和地类。
证据六:2025年4月9日到姜某承包地进行勘验做出《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姜某非法占地的用途。
证据七:姜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
2025年4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姜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阿那执法(罚)先告字[2025]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阿那执法(听)先告字[2025]第3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姜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姜某于2025年4月16日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姜某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根据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三种违法情节:(1)非法占地面积5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2)非法占地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2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3)非法占地200亩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2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姜某非法占地面积共5910.8平方米小于50亩,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种情况,对姜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非法占地5910.8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元罚款。并责令拆除地上临时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共处罚款人民币29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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