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阿荣旗那吉镇人民政府> 部门信息及文件公开
索引号: 111521220116104888/202509-00001 组配分类: 部门信息及文件公开
发布机构: 阿荣旗那吉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那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姜某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决定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9-04 发布日期: 2025-09-04
那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姜某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5-09-04 09:44 来源:阿荣旗那吉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那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姜某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于202441日对姜某非法占用土地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姜某于2007年开始承包体育路南侧森警大队对面的土地,用于经营木材厂,20215月姜某将承包土地出租给胡某继续经营建材商店。此建材商店占地面积共5910.8平方米。存在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非法占用土地线索的函》阿自然资函[2024]144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姜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证明建材商店使用土地承包人为姜某。

证据三:姜某和胡某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证明此地是姜某出租给胡某。

证据四:202549日姜某《询问笔录》一份,证2007年后此地一直用于经营木材厂,属于非法占地。

证据五:202536日内蒙古瀛环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证明了姜某非法占地面积和地类。

证据六:202549日到姜某承包地进行勘验做出《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姜某非法占地的用途。

证据七:姜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

2025416日,本机关依法向姜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阿那执(罚)先告字[2025]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阿那执法(听)先告字[2025]第3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姜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姜某于2025416日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姜某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根据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三种违法情节:(1非法占地面积5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2非法占地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2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3非法占地200亩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2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姜某非法占地面积共5910.8平方米小于50亩,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种情况,姜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非法占地5910.8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元罚款。并责令拆除地上临时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共处罚款人民币295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