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某木材商店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对阿荣旗那吉镇某木材商店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阿荣旗那吉镇某木材商店于2013年开始建设大棚和移动彩钢房,占地面积共3414.7平方米,存在非法占地行为。
那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某木材商店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非法占用土地线索的函》阿自然资函[2024]144号 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18年8月6日某木材商店法人向那吉镇那吉村村委会提交用地申请书用于蘑菇养殖,申请书证明某木材商店建设时该地不许建永久性建筑物,不能改变土地性质。
证据三:2023年1月30日阿荣旗那吉镇人民政府给自然资源局的《关于协助核实那吉镇两宗卫片涉嫌违法用地申请书真实有效性的复函》证明某木材商店未按照申请书约定从事蘑菇、木耳等菌类养殖活动,而是从事彩钢和木材经营。也没有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证据四:2025年4月9日某木材商店法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某木材商店建设时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
证据五:2025年3月6日内蒙古瀛环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证明了某木材商店违法占地面积和地类。
证据六:2025年4月9日到某木材商店现场进行勘验做出《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某木材商店非法占地的用途。
证据七:阿荣旗那吉镇某木材商店执照一份,证明个体户资质。
证据八:阿荣旗那吉镇某木材商店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人身份。
2025年4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阿荣旗那吉镇某木材商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阿那执法(罚)先告字[2025]第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阿那执法(听)先告字[2025]第2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阿荣旗那吉镇某木材商店2025年4月16日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阿荣旗那吉镇某木材商店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根据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三种违法情节:(1)非法占地面积5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2)非法占地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2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3)非法占地200亩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2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阿荣旗那吉镇某木材商店非法占地面积共3414.7平方米小于50亩,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种情况,对某木材商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非法占地3414.7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元罚款,共处罚款人民币17073.5元。并责令拆除地上临时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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