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152122MB16245520/202509-00031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阿政发〔2025〕33号
成文日期: 2025-09-11 发布日期: 2025-09-11
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荣旗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1 17:11 来源:阿荣旗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阿荣旗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阿荣旗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1日     


阿荣旗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旗2012年以来形成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管到位的后续管理机制,确保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内蒙古自治区强化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措施(试行)》(内党农牧办发〔2025〕35号)以及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稳定安全、良性运转、不流失、不被侵占、最大限度发挥效益。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实行专业管理。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明确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要充分考虑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尽量下沉到村到户。要强化项目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专人负责对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项目资产所有权人定期向旗级监管部门报送资产运营情况,强化对资产运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发挥主导作用,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明确主体定位和职责分工,完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根据不同类别资金来源和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行政村(社区)组织作用。

第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将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权属、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党务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资产运营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真正让受益群众成为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第三章 管理范围和类型

 

第五条  管理范围。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是指从2012年开始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扶贫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帮扶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项目资产收益和处置所得在2012年以后形成的项目资产要纳入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范围。

第六条  管理类型。按类别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1.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且产生收益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光伏电站、帮扶车间、旅游服务设施等,还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生物性资产等,以及资金直接投入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等农牧业经营主体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政府投入产业园区等形成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资产类别。

2.公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电子商务、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电力通讯、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基础设施设备等。

3.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脱贫户、监测对象及符合支持条件的农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建立项目建设台账。根据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分年度梳理2012年以来资金投向,厘清形成资产部分和未形成资产部分,建立旗、乡、村三级资金投向和项目建设情况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指标文号、资金类型、投资规模、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竣工时间、主管部门、实施部门等。

第八条  建立项目资产台账。旗政府组织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对2012年以来形成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开展清产核资,摸清底数,分年度建立旗、乡、村三级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投入、资产名称、购建时间、座落地、购建数量单位、资产原值、资产现值、资产属性、资产类别、资产状态、使用年限、产权归属、确权移交时间,管护运营单位及责任人、监管单位、收益分配等。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原始价值,原则上按照项目竣工决算为登记依据。对尚未完成决算的项目,在决算后及时开展权属界定、资产登记、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九条  合理界定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权属。按照实事求是、合法合规、优先受益、兼顾效率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资产形成过程、资金构成和实施方式,明确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属于不动产的,原则上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1.到户类资产归受益户所有,由行政村建立台账。

2.投入行政村形成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到村。多个村联建形成的项目资产,按投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确权到各联建村,由乡镇向村移交,并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

3.乡镇统一组织实施形成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确权到村。难以明确归属村的,产权归乡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完成确权移交。

4.由行业部门跨乡跨村统筹实施形成的公益性资产,项目审批明确产权归属的按照审批执行,未明确产权归属的由旗县人民政府指定产权归属单位。

5.由旗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统筹实施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管理,项目审批明确产权归属的按照审批执行,未明确产权归属的由旗人民政府指定产权归属单位。

6.对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旗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条  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后须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资产移交手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部门发放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证。对无法登记办证的,可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明确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收益权人和管护责任人等。资产移交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资产信息核查比对等工作,核实资产信息无误后,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1.到户类资产由村与受益户签订《到户项目资产确权书》,受益户签字认可。

2.投入行政村形成的项目资产,由乡镇与行政村签订《村级项目资产确权书》和资产移交单。

3.乡镇统一组织实施形成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到行政村的,由乡镇与行政村签订《村级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书》和资产移交单;确权到乡镇的,纳入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

4.由行业部门跨乡跨村统筹实施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由旗行业部门提交资产管理和维护单位申请,经旗政府批复后确权到资产使用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纳入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帮扶(扶贫)项目资产使用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按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管护。

5.确权到旗级的经营性资产,由旗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纳入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清算核实。每年3月底前,由旗农牧部门联合旗财政局、审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三资”、国有资产清算核实工作相结合,对项目资产使用现状、资产净值开展年度清算核实。完成清算核实后,依据资产权属,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计提折旧并计算净值,原则上经营性资产中的权益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不计提折旧。对于发生更新置换的资产,需重新登记资产原值,并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对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且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按年度及时更新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制定管护运营方案,积极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确保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鼓励各乡镇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1.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人直接经营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营管理。

1)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明确经营主体,资产所有权人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率、期限、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利益联结机制、退出办法等进行明确规定。

2)经营主体要确保帮扶(扶贫)项目资产达到设计使用期限,合同期满后,保证项目资产正常发挥功能,因管护运营不当或者造成资产损失的,由经营主体承担直接责任,相关部门承担监督责任。

3)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方式融资,保障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的安全与稳定,确保资产能够持续发挥对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支持作用。

2.公益性资产要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履行管护责任。

1)旗级公益性资产由项目资产主管部门进行管护,乡镇级公益性资产由乡镇进行管护。

2)村级公益性资产由行政村进行管护,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形式,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管护,管护经费可从村集体经济和经营性资产收益中解决。

3.到户类资产由受益户自行管理,相关行业部门、乡镇和行政村做好技术指导、服务。

4.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1)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旗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需测算管护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归属行政村的,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入及地方财政合理分担解决。

2)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每年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村级帮扶(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

3)国有经营性资产可按照不高于年度收益总额的1%提取运营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由旗财政据实列支管理、评估等费用。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已成为固定资产的须依法依规计提折旧,不得私自利用帮扶(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三条  强化联农带农机制。纳入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资产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经营主体要落实联农带农责任。

1.经营主体可通过吸纳就业、设置公益岗、订单生产、托管代养、代耕代种、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技术服务(种养殖技术及品种改良)、股份合作、土地流转、房屋租赁等方式优化联农带农机制。

2.加强帮扶(扶贫)项目资产联农带农机制的监督检查,科学评估联农带农方式和效果,对不履行带动责任或者带动效果差、资产闲置、经营亏损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要妥善整改;对挂名帮扶(扶贫)却未产生带动效果的项目资产,要及时处置,坚决制止打着帮扶(扶贫)旗号从事与帮扶(扶贫)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强化风险防控。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应明确绩效目标、规范经营程序、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发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1.健全完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经营性资产日常监控台账,做好日常跟踪监测,确保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安全。

2.对合作模式单一、经营收益较低、产业不可持续、经营不稳定的经营性资产,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和提供担保保证、资产抵押等方式,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第五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十五条  收益收缴。

1.旗相关部门或乡镇级经营性资产收益金由项目资产责任单位负责收缴,及时上缴旗级财政,并将收益及时分配到村集体经济账户;

2.村级经营性资产收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缴,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至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或乡镇“三资”代管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收益资金使用。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及项目资产运行管护等工作,优先用于帮扶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也可用于开发公益岗位、志智双扶奖励补助、鼓励群众参与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劳动、购买“防贫保”与“项目资产保险”、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还可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与提质增效,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相关的项目。

第十七条  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制定与审批。

1.产权归属旗的项目资产收益,由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分配方案,由财政局审核后,提交旗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后执行;

2.产权归属乡镇(国有林场)的项目资产收益,由乡镇(国有林场)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并报旗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研究审批后执行;

3.产权归属村的项目资产收益,由“两委”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批准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4.发放到户的收益金在公告公示后,向受益户发放告知书。

5.对于制度未明确规定的收益分配情形,需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结果应及时公开。

6.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收益率与禁止性规定。经营性资产收益率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要与市场紧密结合,充分考虑联农带农综合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五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1.村集体资产收益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2.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3.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如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债务相关资产。政府债务形成的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若约定债务本息由项目收益偿还,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在债务未全额偿还前,严格控制资产转让、拍卖、置换、抵押、担保、报损等行为。专项债形成资产原则上不得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捐赠。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处置原则与总体要求

资产处置应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效益优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违规处置国有和集体帮扶(扶贫)项目资产。

1.确需处置的资产,须由项目资产所有权人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审批后规范实施。资产处置所得应全额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或闲置,确保资金高效使用。

2.对仍能正常发挥设计功能、绩效评估达标的项目资产,原则上不予处置;已完成处置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须逐级建立处置台账,详细记录处置全过程信息。

第二十一条  处置范围界定

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闲置资产:连续1年以上未投入使用且无明确使用计划的资产,或使用效率低于设计标准60%的资产;

2.产权变更资产:因行政区划调整、功能定位改变等需变更产权归属的资产;

3.合同到期资产: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经营方式且合同(协议)到期,需重新确定经营主体的资产;

4.淘汰报废资产:因技术迭代、设备老化等无法满足现行生产经营需求,且维修成本超过资产净值50%的资产;

5.亏损及损失资产:连续2年以上经营亏损且无扭亏计划的资产,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6.到期报废资产: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7.其他情形:因技术升级、安全隐患等经科学论证确需处置的资产,需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论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处置类型及操作规范

(一)资产所有权处置

通过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挂牌出售、等值置换等方式转移资产所有权。其中,账面原值超过50万元(含)的资产,须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交易底价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准,且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涉及不动产处置的,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执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资产经营权处置

1.对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需重新遴选经营主体的,参照本细则租赁处置流程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带动脱贫人口就业成效显著的经营主体;

2.对闲置经营性资产,可采取经营权拍卖、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盘活方案须明确资产用途、经营期限、联农带农机制等核心内容,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报损处置

1.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坏的资产,应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复评估:

2.修复后可恢复使用功能且修复费用低于资产净值30%的,须制定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修复后纳入正常管护范围;

3.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由所有权人提出报损申请,附具技术鉴定报告、损失清单及责任认定材料,按程序核销资产。

(四)报废处置

1.对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履行正常报废程序,未达到使用年限但无法正常使用或维修价值超过原值的资产,由所有权人组织行业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出具《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意见书》;

2.属于特种设备的,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废证明;

3.按规定完成资产核销后,国有资产残值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村集体资产残值收入上缴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或乡镇“三资”代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处置审批程序

(一)旗级及乡镇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别由指定的管理部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会同财政、农牧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后报旗政府审批处置。

1.申请阶段:由资产指定管理部门(单位)填写《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1),附具资产清单、权属证明、评估报告、处置方案等材料,向旗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论证阶段:旗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牧、审计等部门进行联合论证,形成《资产处置论证意见书》(见附件2);

3.审批阶段:论证通过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单笔处置价值超过200万元(含)的,须经旗政府党组会议审议;超过1000万元(含)的,须经旗委常委会审议;

4.实施阶段:凭审批文件组织处置,处置完成后3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备案表》(见附件3)报审批部门备案。

(二)村级集体资产处置程序

应按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由村“两委”提出处置方案,经民主决策,公示公开,报乡镇审核后进行处置。处置结果报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提议阶段:由村“两委”或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处置方案,附具资产现状说明、村民代表会议议题单等材料;

2.民主决策阶段: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参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2/3,同意票超过参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形成《民主决策会议纪要》(见附件4);

3.公示阶段:根据处置方案及表决结果形成《资产处置公示》(见附件5),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留存公示影像资料;

4.审核备案阶段: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处置完成后15日内将处置结果报旗农牧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易地扶贫搬迁资产处置特别规定

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固定资产处置,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相关政策,由旗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处置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擅自拆分、低价处置。

第二十四条  监督与责任追究

加强对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将帮扶(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不得少于10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越权审批处置资产的;

2.隐瞒资产真实价值、虚构处置事由、提供虚假材料的;

3.人为造成资产损坏、流失或擅自延长处置周期的;

4.未按规定公开处置信息、规避公开交易程序的;

5.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处置收入的;

6.其他违反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行为。

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按照“旗级统管、乡镇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加强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旗政府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研究制定帮扶(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细则,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旗财政局做好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旗农牧局指导各乡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求,做好确权到村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旗发改、民委、农牧、林草、水利等相关行业部门要做好由本部门所负责监督管理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旗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各乡镇做好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二十八条  旗政府对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做好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建设、工作落实、重大问题决策,明确相关部门、乡镇管理责任清单,配强工作队伍,做好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管护运营、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处置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管理细则或方案,乡镇、村建立具体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持续强化监督考核。

协调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以及相关行业部门,发挥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等监督作用,采取规范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管护等措施,逐项落实合力推进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1.旗农牧办负责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情况汇总、台账建立、清算核实等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对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经营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力争帮扶(扶贫)项目资产规范安全、绩效达标。

3.国资委负责做好国有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将国有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进行绩效管理。

4.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乡镇、村将确权到村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5.旗发改、民委、农牧、林草、水利等相关行业部门要指导做好由本部门所负责监督管理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的清产核资、确权登记、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是乡村两级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直接主体,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统筹确权到本区域内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包括信息台账建立、系统填报、系统维护、更新、确权移交、监督运营、资产处置等工作。紧密联系实际,拓宽思路,创新方法探索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新模式,吸取借鉴其他地区关于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举措,总结经验和推广成功做法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营造良好氛围。

第三十一条  行政村负责确权到本村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加强对到户类资产指导服务工作。

 

第八 附则

 

第三十  细则由旗农牧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  法律法规对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阿荣旗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申请表   

2.阿荣旗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处置论证意见书

3.阿荣旗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结果备案表

4.阿荣旗村级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民主决策会议纪要(范本)

5.阿荣旗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公示(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