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阿荣旗艺纹美容会馆;地址:阿荣旗那吉镇建设街临河综合楼一层南起5号楼中楼;经营者:马宝;性别:男;年龄:46岁;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18日由徐莹莹在店内(阿荣旗那吉镇建设街临河综合楼一层南起5号楼中楼二楼)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2025-18)1份;2、询问笔录(于晓艳)1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阿卫医证保决﹝2025﹞7号1份;4、光盘(微信记录)1张;5、现场照片2张;6、徐莹莹微信名片截图1张;7、询问笔录(孟吉荣)1份;8、询问笔录(赵明)1份;9、孟吉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10、赵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11、《关于请求协助调查当事人的函复》1份;12、询问笔录(于晓艳)1份;13、询问笔录(马宝)1份;1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5、于晓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16、马宝身份证复印件1份;17、铁锋区卫健委《关于协查徐莹莹涉嫌非法行医问题的回复》1份;18、建华区卫健委《关于请求协查徐莹莹涉嫌非医师行医的函复》1份;19、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凭证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现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轻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阿卫医证保决﹝2025﹞7号)],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