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交综执罚〔2026〕02号
当事人:兰**
身份证号:15212319**********
性别:女
民族:汉
年龄:46岁
文化程度:初中
邮编:162750
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
联系电话:1314*******
2026年1月16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在路政监测站时发现,蒙EA****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路运营,该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本大队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调查。
经询问,2026年1月16日上午兰**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蒙EA***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甘南县乡下个人家装载的玉米运往到扎兰屯味精厂,当日因超载被阿荣旗公安交警大队查处,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路运输,被阿荣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经核实该车确有以上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6年1月16日制作当事兰**询问笔录1份;
2.2026年1月16日调取当事人身份证件1份;
3.2026年1月16日调取蒙EA***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1份。
证据材料说明如下:
以上证据材料1证实了已经形成运输经营行为及当事人兰**自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以上证据材料2证明当事人兰**身份。
以上证据材料3证明当事人兰**该车辆使用性质和车辆是他本人所有。
2026年1月16日,本单位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告知陈述、申辩等权利。拟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2026年1月16日向本单位提出不要求陈述、申辩;同时并写下请求书:“因家里父亲生病急需照顾,请求贵单位今日处罚”。本单位在执法办查该车及当事人无处罚记录,对当事人兰**向本单位提出不要求陈述、申辩予以采纳。2026年1月16日本单位对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按照案件集体例会规定进行例会。
本单位认为: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兰**案件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轻微的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新区支行,账号为1136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加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阿荣旗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16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