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林草、开垦(草原)罚〔2025〕197号
当事人:
R公民
姓名:胡凤武 性别:男 年龄:54
身份证号码:1****************2联系电话:158****9527
住址:阿荣旗音河乡新立村四组本街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住所:
本机关于 2025 年12月5日对 胡凤武涉嫌非法开垦草原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胡凤武在音河乡新立村四组西甸子开垦草原,时间为2016年,地类为天然牧草地,面积为6.817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阿荣旗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2014年-2024年遥感影像图(局部)》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5 年12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非法开垦草原4亩以上不足8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胡凤武于2026年5月30日前将非法开垦的6.817亩草原恢复植被。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新区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胡凤武)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阿荣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5 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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