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林草、滥伐(林木)、罚〔2026〕2号
当事人:
R公民
姓名:李军 性别:男 年龄:43
身份证号码:1****************7联系电话:135****9502
住址:阿荣旗复兴镇大兴村四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住所:
本机关于 2025 年12月26日对 李军涉嫌滥伐林木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李军为放蚕养蚕,在复兴镇大兴村四组东南山水泉沟蚕场内涉嫌滥伐林木,时间为2025年3月,地类为其他林地,林种为其他经济林,砍伐林木的林地面积为9.96亩,砍伐林木867棵,林木总蓄积20.3791立方米,林木总价值2351.37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兴帮司法鉴定所(2025)XBST第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09年-2023年遥感影像图(局部)》、《检察意见书》(海铁刑检行意〔2025〕48号)、《不起诉决定书》(海铁刑检不诉〔2025〕153号)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5 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于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滥伐林木蓄积10m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或者价值3万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李军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5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867株×3倍=2601株;2.处滥伐林木总价值5倍的罚款:人民币2351.37元×5倍=11756.85元(壹万壹仟柒佰伍拾陆元捌角伍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新区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李军)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阿荣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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