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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12-19 发布日期: 2025-12-19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2-19 09:24 来源: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林草、开垦、(草原)罚〔2025〕199号

当事人:

R公民

姓名:刘永帅,  性别:男,年龄45

身份证号:1****************1

电话:187****7399,工作单位:巨发村***

住址;亚东镇****

本机关于 2025 年12月07日对群众举报刘永帅非法开垦草原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涉案地块于2012年逐年开垦至今,总面积为18.935亩,地类为天然牧草地。经调取三岔河镇巨发村户耕地面积统计表显示,刘永帅土地总面积为23.91亩,其中,“二调”面积为15亩,并缴纳了“二调”罚款,“三调”新增(扩边展沿)面积为8.91亩,缴纳了国有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最终认定实际违法开垦面积为3.935亩。经我单位调查、勘验、核实后认定,实属非法开垦草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查验、历史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阿荣旗三岔河镇巨发村户耕地面积统计表、2012年被设计为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作业设计、阿荣旗2015—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历年造林证数据库、林权数据库、阿荣旗2023年度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成果数据、阿荣旗农牧土地确权数据库、阿荣旗“三区三线”数据库、内蒙古新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5 年12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刘永帅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第四条第一款:非法开垦草原不足4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阿荣旗“三区三线”数据库显示,18.935亩均在耕地保护目标及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未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规定,暂按耕地进行管理。拟对当事人刘永帅作出:1、责令刘永帅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违法面积3.935亩土地交回国有或集体后,按现行耕地政策统一经营管理。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新区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阿荣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 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