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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11-19 发布日期: 2025-11-19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公开
发布时间:2025-11-19 15:55 来源: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卫公罚〔2025〕2号


被处罚人:阿荣旗那吉镇古月造型店;地址:阿荣旗那吉镇桥北街阿兴路(二中北门对面5米外平房);负责人:胡宪柱;性别:男;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发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胡宪柱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一)现场笔录1份;(二)询问笔录(胡宪柱)1份;(三)负责人胡宪柱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阿荣旗那吉镇古月造型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五)胡宪柱健康体检合格证复印件;(六)对王宁的《询问笔录》;(七)王宁的身份证复印件;(八)阿荣旗那吉镇古月造型店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中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标准中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