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卫医罚﹝2025﹞19号
被处罚人:内蒙古牵医美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阿荣旗那吉镇振兴街燕宇名都2-3商服;法定代表人:唐水萍;性别:女;年龄:43岁;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由经营者唐水萍于2023年4月、2024年6月、7月为刘颖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上述行为是我委于 2023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卫医罚﹝2023﹞3号)和2024年9月12日对你单位法人唐水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卫医罚﹝2024﹞2号所遗漏的违法行为)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关于唐水萍涉嫌非法行医线索的移送函》1份;2、随函移送案卷材料共计42页;3、光盘(微信记录、转账记录、操作视频)1张;4、询问笔录(唐水萍)1份;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6、唐水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7、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凭证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补充没收违法所得58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罚没共计人民币10580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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