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卫医罚﹝2025﹞18号
被处罚人:魏秀梅;性别:女;年龄:44岁;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27日在阿荣旗那吉镇荣安香苑21号楼1单元401室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2025-20)1份;2、询问笔录(赵明)1份;3、赵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4、光盘(微信记录)1张;5、询问笔录(魏秀梅)1份;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阿卫医证保决﹝2025﹞10号1份;7、询问笔录(魏秀梅)1份;8、魏秀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9、纳米微晶说明书1份;10、《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11、询问笔录(吕长娥)1份;12、吕长娥身份证复印件1份;13、光盘(现场视频)1张;14、询问笔录(魏秀梅)1份;15、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凭证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没收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阿卫医证保决﹝2025﹞10号)],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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