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卫医罚﹝2025﹞17号
被处罚人:宋立娟;性别:女;年龄:43岁;民族:达斡尔。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 情况下于2025年6月20在临时借用的阿荣旗那吉镇晨熹皮肤护理店内开展了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5-19)1份、2、询问笔录(宋立娟)1份;3、询问笔录(王立亭)1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阿卫医证保决﹝2025﹞8号1份;5、询问笔录(郭美金)1份;6、询问笔录(赵明)1份;7、光盘1张;8、赵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9、询问笔录(王立亭)1份;10、询问笔录(宋立娟)1份;11、询问笔录(王立亭)1份;12、宋立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13、王立亭身份证复印件1份;1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5、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凭证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阿卫医证保决﹝2025﹞8号)],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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