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卫医罚﹝2025﹞14号
被处罚人:张慧;性别:女;年龄:43岁;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4月7日、4月28日、5月12日和6月10日在阿荣旗那吉镇向阳街鑫星家园8号楼4号商品房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5-15)1份;2、询问笔录(赵明)1份;3、询问笔录(张慧)1份;4、光盘(微信记录)2张;5、光盘(通话录音)1张;6、现场照片7张;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阿卫医证保决﹝2025﹞4号1份;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9、张慧身份证复印件1份;10、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1份;11、赵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12、询问笔录(钟丽萍)1份;13、钟丽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14、询问笔录(王金玲)1份;15、王金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16、询问笔录(张慧)1份;17、小慧形象管理中心收款码1份;18、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19、询问笔录(张霞)1份;20、张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21、机构变更信息1份;22、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凭证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5元整及药品、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阿卫医证保决﹝2025﹞4号)],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罚没共计人民币50005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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