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交综执罚〔2026〕04号
当事人:林**
身份证号:152122**********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38岁
文化程度:初中
邮编:162750
住址:阿荣旗学府世********
联系电话:151****2018
2026年3月1日本单位执法人员接到平台举报,2月28日晚上23:41分,市民在老消防队附近乘坐蒙EY5***号出租车,途中在都市绿洲停一下,最终到韩金铁板烧下车到鹏泰六,司机全程未打表收取市民30元运费,当事人林**涉嫌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器设备,违规收费。于2026年3月6日立案调查,经询问并核实,司机林**确有以上违规行为,当事人对上述违规事实予以承认。
以上事实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四十八条(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经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询,该当事人林**于2026年2月26日有处罚记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的,1年内2次被查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百元整(¥3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新区支行,账号为1136012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加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阿荣旗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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