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卫医罚﹝2026﹞1号
被处罚人:孙兆友;性别:男;年龄:47岁;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5年9月份开始在查巴奇鄂温克族乡民族村开展诊疗活动,其中10月21日在为于殿胜开展诊疗输液过程中于殿胜死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韩占元)1份、2、韩占元身份证复印件1份;3、王霞微信号截图1份;4、户口本(韩占元)复印件4份;5、光盘(微信记录)1张;6、询问笔录(韩金萍)1份;7、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3份;8、韩金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9、光盘(微信记录)1张;10、询问笔录(王晓丽)复印件1份;1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份;12、照片2张;13、询问笔录(王霞)1份;14、王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15、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凭证1份;16、询问笔录(王霞)1份;17、收款记录2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于当日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主动与于殿胜家属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并且供述了开展诊疗活动的时间及违法所得供述了开展诊疗活动的时间及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轻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52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罚没共计人民币20052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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