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卫医罚﹝2026﹞3号
被处罚人:马红宏;性别:女;年龄:39岁;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份开始分4次上门为张红和李秀国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张红)1份、2、询问笔录(李秀国)1份;3、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2份;4、光盘(微信记录、录音)2张;5、张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6、李秀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7、询问笔录(马红宏)1份;8、询问笔录(马红宏)1份;9、马红宏身份证复印件1份;10、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1份;11、微信收款记录1份;12、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凭证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于当日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主动供述了开展诊疗活动的时间及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轻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327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罚没共计人民币23270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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