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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2MB0Q65908J/202604-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信息及文件公开
发布机构: 兴安镇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全旗禁牧休牧工作的通告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3-17 发布日期: 2026-04-09
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全旗禁牧休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4-09 15:12 来源: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持续巩固我旗生态保护成果,加强林草资源监督管理,确保林草资源安全,促进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2025年修订版)及阿荣旗封山禁牧行动相关通告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现就2026年全旗禁牧休牧工作安排如下,请各部门、各乡镇及广大农牧民严格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2026年全旗禁牧休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压实各级责任,引导广大农牧民转变生产方式,实现草原生态保护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双赢,推动全旗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禁牧工作安排及细节

(一)禁牧范围

全旗国有林区(库伦沟林场、阿力格亚林场、三号店林场、得力其尔林场、大时尼奇林场、查巴奇林场、音河林场)、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内蒙古索尔奇国家湿地公园区域内全域禁牧,涵盖上述区域内所有草原、林地、湿地及附属区域,严禁任何草食牲畜进入放牧。

(二)禁牧期限

1.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内蒙古索尔奇国家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实行禁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禁牧工作;

2.全旗国有林区禁牧期限延续至2027年4月25日(2027年后根据生态修复情况重新划定),2026年全年严格执行禁牧要求,无任何例外情形。

(三)具体要求

1.禁牧区域内严禁放养牛、羊、马、骡、驴等各类草食牲畜,严禁以饮水、饲喂、转场等任何理由进行放牧、散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组织牲畜进入禁牧区域采食;

2.对于禁牧区域内世代居住、以传统畜牧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原始农牧民,在不破坏禁牧区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科学规划开设专用饮水线路,保障农牧民日常生产生活饮水需求,同时严格避免因饮水设施建设对区域生态造成干扰;

3.禁牧区域内的养殖经营主体,须自行拆除与养殖相关的临时及长期违法建筑设施,并恢复林业生产原状;若逾期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违法主体承担;

4.严禁擅自移动、毁坏封山禁牧界桩、围栏、标识标牌等管护设施,严禁以任何方式阻碍禁牧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5.凡与阿荣旗林业局、各林场签订的草场承包合同、协议等,严格执行相关条款约定(因国家重大林业政策调整,乙方必须迁出时,甲方不负责乙方在管护使用期间的一切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并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草场承包合同、协议等全部予以终止;

6.禁牧区域内的护林员、草原监管员、林草网格员,须切实加强日常巡护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放牧行为,按时报送管护区域内牲畜养殖、生态恢复等相关情况信息,确保禁牧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7.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提升禁牧区域监管效率和准确性,定期对禁牧区域植被覆盖度、产草量等核心指标进行监测,每半年对禁牧工作成效开展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工作策略。

三、休牧工作安排及细节

(一)休牧范围

全旗各乡镇、农牧场辖区内划定的草畜平衡区,涵盖所有天然草原、人工草地,上述区域均纳入2026年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范围;禁牧区域不纳入本次休牧范围,继续严格执行禁牧规定,不得混淆禁牧与休牧管控要求。

(二)休牧期限

2026年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时间为4月10日至5月25日。根据当年气候、牧草返青情况,由旗林业和草原局适时发布调整通知(如有),未发布调整通知的,严格按照本期限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休牧时间;休牧期结束后,各地区需有序组织牲畜返牧,严禁提前返牧破坏牧草生长。

(三)具体要求

1.休牧期间,休牧区域全面禁止放牧,所有草食牲畜实行舍饲圈养,牧户需提前备足饲草料,合理搭配青贮、干草与精料,做好牲畜疫病防治工作,确保牲畜健康生长;

2.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有限公司为休牧工作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休牧工作,将休牧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村(队)、到户,明确具体责任人,督促牧户严格落实舍饲圈养要求;

3.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休牧义务,不得在休牧期内放牧,草原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休牧责任,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需严格遵守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合理利用草原;

4.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配合、协助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不得阻碍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

5.休牧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休牧区域内从事打草、放牧、啃食牧草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严禁擅自开垦草原、破坏草原基础设施;

6.旗农牧部门负责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融合发展,加强饲草供给和牲畜棚圈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帮助牧户解决舍饲养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休牧工作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开展草原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牧草生长情况和休牧执行情况;旗财政部门根据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分配意见,负责及时下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并依据发放台账按期兑付资金。

四、责任分工

(一)旗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负责全旗禁牧休牧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核定草原适宜载畜量,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开展草原生态监测,依法查处违规放牧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二)旗农牧局:负责指导牧户做好饲草料储备、牲畜舍饲养殖、疫病防治等工作,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融合发展,加强饲草供给和牲畜棚圈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开展禁牧休牧监督检查;

(三)旗财政局: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管,依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按期兑付资金,按照旗政府党组会要求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挪用现象;

(四)旗公安局:负责维护禁牧休牧执法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有限公司: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禁牧休牧政策宣传、日常巡护和监督管理,督促牧户落实舍饲圈养要求,及时制止违规放牧行为,依法查处禁牧区违规放牧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禁牧休牧监管台账;

(六)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禁牧休牧相关工作,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协助查处破坏草原、林地、湿地等违法行为,形成工作合力;

(七)各相关单位、企业及广大农牧民:自觉遵守禁牧休牧相关规定,主动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不得违规放牧、破坏生态环境和管护设施。对未落实禁牧休牧制度的,可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五、处罚规定

(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草原使用者、承包经营者不得在禁牧区域、休牧期放牧。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 120 元的罚款;

(二)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规定程序进行打草、擅自开垦草原、破坏草原植被的,按照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以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移动、毁坏封山禁牧界桩、围栏、标识标牌等管护设施的,按照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以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阻碍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以无理取闹、阻挠、刁难、辱骂等方式,或者以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二条及《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及《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禁牧休牧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享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牧户,未按照规定履行禁牧义务或者执行草畜平衡规定的,以户为单位停发其享受的补助奖励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扣发30%的补助奖励资金,且停发下一年度补助奖励资金;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草原、林地、湿地生态环境破坏的,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举报渠道

为强化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放牧、破坏禁牧休牧设施、阻碍执法等违法行为,确保禁牧休牧工作落到实处,现将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举报电话公布如下(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30):

(一)旗级相关部门举报电话

1.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0470-3961502;

2.阿荣旗农牧局:0470-4258123;

3.阿荣旗公安局:110;

(二)各乡镇举报电话

1.那吉镇人民政府:0470-4258051;

2.亚东镇人民政府:0470-4332003;

3.霍尔奇镇人民政府:0470-4312011;

4.六合镇人民政府:0470-4342004;

5.向阳峪镇人民政府:0470-4491403;

6.复兴镇人民政府:0470-4482896;

7.三岔河镇人民政府:0470-4402978;

8.兴安镇人民政府:0470-4395802;

9.新发朝鲜族乡人民政府:0470-4252316;

10.查巴奇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0470-4390003;

11.得力其尔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0470-4495003;

12.音河达斡尔鄂温克民族乡人民政府:0470-2845603。

举报须知: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提供具体线索(如违规放牧地点、时间、牲畜数量等),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其他事宜

1.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的相关通告发布之日止。此前阿荣旗发布的禁牧休牧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各部门、各乡镇要加强禁牧休牧政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村屯宣传栏、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禁牧休牧的重要意义、政策要求和处罚规定,增强广大农牧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政策知晓率,引导农牧民自觉遵守禁牧休牧规定,主动配合工作;

3.各部门、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禁牧休牧工作专项督查,对工作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监管缺位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4.本通告由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