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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4-01 发布日期: 2026-04-01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公开
发布时间:2026-04-01 15:11 来源: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卫公罚〔2026〕1号


被处罚人:阿荣旗新发乡佳顺招待所;地址:阿荣旗新发乡新发村五地区111国道南侧(佳运物流园区内楼下41号商服.楼上39.40.41号商服);负责人:涂立辉;性别:男;民族:鄂温克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一)现场笔录1份;(二)询问笔录(涂立辉)1份;(三)负责人涂立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阿荣旗新发乡佳顺招待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五)对路东东的《询问笔录》1份;(六)路东东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七)阿荣旗新发乡旺龙校泵维修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八)阿荣旗新发乡佳顺招待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3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于当日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卫生监督人员的调查工作,停止了营业活动,依法办理了卫生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轻处罚裁量档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中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自由裁量标准中1.擅自营业时间在一个月内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