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卫医罚﹝2026﹞4号
被处罚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敖静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荣旗那吉镇佳合花园小区13幢1层10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聂广军;性别:男;年龄:48岁;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1、对2名患者开展美容皮肤诊疗前未向患者书面告知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等,未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2、未遵守医疗器械标注的适用范围进行使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徐静)1份、2、询问笔录(康凯)1份;3、徐静、康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电子发票2份;5、光盘(视频、微信记录)1张;6、询问笔录(李阅)1份;7、李阅身份证复印件1份;8、询问笔录(房婷婷)1份;9、询问笔录(房婷婷)1份;10、询问笔录(沈鑫)1份;1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2、《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13、《医师电子化执业证书》(胡艳)复印件1份;14、《医师资格证书》(胡艳)复印件1份;15、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凭证1份;16、门诊病历复印件4份;17、宿迁跃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1份;18、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各1份、19、《医师电子化执业证书》(李阅)复印件1份;20、《护士电子化执业证书》(沈鑫)复印件1份;21、光盘(微信记录)1张;22、电话记录截图1张;23、光盘(患者电话核实录音)1张;24、询问笔录(聂广军)1份;25、聂广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26、询问笔录(于如霜)1份;27、于如霜、沈鑫、房婷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8、《护士执业证书》(于如霜)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临床使用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操作指南、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等,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禁忌症及注意事项,注意主要风险和关键性能指标”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5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签收当日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补充版)》中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轻处罚裁量档次。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2、给予警告。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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