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政办字〔2017〕135号 2017年10月30日
2017年阿荣旗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2017年阿荣旗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县域水质、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监测。
2017年要完成县域地表水水质、空气质量以及重点污染源(监测时间为2016年第四度季和2017年前三季度的监测数据)监测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地表水水质监测。地表水水质监测要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所监测断面必须为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环办函[2011]1440号)要求上报、并经过环境保护部备案的断面。监测频次:国控断面每月监测一次;区控和市控断面按照相关省(区、市)环保厅以及盟市环保局的规定频次开展监测,全年至少保证监测4次。监测时间:在监测月份的上旬(1日—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监测项目,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
2.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环境空气质量只在那吉镇开展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必须为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环办函[2011] 1440号)要求认定、并经环境保护部备案的点位。
空气质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27天(二月至少有25个平均浓度值);空气质量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次。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细颗料物(PM2.5)、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项指标。
3.重点污染源监测。监测的重点污染源必须是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环办函〔2011〕1440号)要求上报、并经环境保护部备案的污染源。重点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排放标准和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形成正式的污染源监测报告。重点污染源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
二、任务分工
1.旗林业局:出具阿荣旗林地相关指标报告及相关自然保护区的证明材料。
2.旗国土局:出具国土面积相关材料、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及土地利用信息相关数据变化的说明、照片。
3.旗财政局:出具评价年度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旗农牧业局:出具草地相关指标报告与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如较往年有变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5.旗水务局:出具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土壤侵蚀强度指标证明材料及相关数据变化原因及照片。
6.旗统计局:出具上年度人口总数、行政村、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耕地面积、播种面积相关数据。
7.旗住建局:出具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污水处理厂运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监测报告等资料以及年度污水排放总量、收集量、达标排放量、污水管网建设等材料及照片。
8.旗执法局:出具垃圾填埋厂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等数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及垃圾填埋厂的近远景照片。
9.旗发改局:出具关于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方面的规划性文件及产业增加值指标。
10.旗环境监测站:出具环境监测能力及资质证明材料,提供县域地表水水质、空气质量以及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
11.旗环保局:负责牵头收集各部门内页材料,出具《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资料汇编初稿后,呈阅阿荣旗人民政府定稿。
三、指标解释
林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概念,林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县域内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草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主管部门概念,草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县域内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水域湿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概念。水域湿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县域内河流面积+湖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县域内各类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概念。耕地和建设用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县域内耕地(水田、旱地)面积+建设用地(城镇用地、农村居民地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未利用地比例:指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的面积总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数。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计算公式:未利用地比例=(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面积之和)/县域国土面积×100%。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率。污染源主要是指县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县城、乡镇工业区、开发区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县域内污染源监测达标总次数/县域内污染源全年监测总次数×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按照地方或者国家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监测。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监测项目按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中的项目进行,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在污染源监测中,某一污染源的所有排污口的所有污染物浓度均符合排放标准限值时,则该污染源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如有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污染源不达标。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频次计算达标率。
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达到Ⅰ-Ⅲ类水质要求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比例。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计算公式: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100%。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县域范围内无地表水体的不监测。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频次计算达标率。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评价使用API指数法,用污染物日均值评价。计算公式: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实际监测日数计算达标率。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好我旗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二)加强资金管理。
旗财政局、旗环保局加强和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保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保障环境质量监测、监测能力建设以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质量控制。
各项考核指标须通过数据填报软件完成电子版数据填报、照片资料及自查报告(光盘报送);自查报告、证明材料及水质、空气、污染源监测报告(纸质报送)等纸质材料的真实有效。旗环保局要组织旗环境监测站认真完成考核县域数据审核及报告编写工作,同时加强考核内容的环境监测能力支持力度及质量控制。
(四)报送方式。
电子版(光盘)和纸质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
(五)报送时间。
从2017年起,利用县域考核软件按季度汇总考核县域环境监测数据并报送环境保护部。具体要求是:2017年10月10日前完成2016年度第四季度和2017年前三季度监测数据汇总和报送;2017年1月10日前完成2016年第四季度监测数据汇总和报送。从2017年第一季度起,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前,汇总该季度环境监测数据,并报送环境保护部。其他数据的报送各单位于2017年10月20日前,各任务分工单位向旗环保局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旗环保局汇总完成后,向旗政府报送自查报告。10月31日前,旗政府将自查报告报送自治区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