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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有关部门、旗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现将《阿荣旗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阿荣旗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
2.纳入改革范围的旗本级国有独资、全民所有制、事
业单位转企企业名单
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阿荣旗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
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0号)、《关于创新政府资源配置方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8〕36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9〕39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旗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推进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改革为核心,促进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构建集中统一、分类监管、授权明确、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以管资本为主,全面推进旗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推动资产集中、资本集聚、资金集成、资源集约,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以政策性、功能性战略布局,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通过建立旗级国有资本投资管理运营平台以及产业集成服务和金融风控平台,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旗本级国有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实现转型发展、提升效益,为我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推进旗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其所办(属)企业脱钩,将相关企业纳入旗国资委统一监管体系,旗本级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统一授权、全面覆盖。旗本级所属各类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以及今后旗本级新设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统一授权旗国资委代表旗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制度全覆盖。
(三)区分性质、分类监管。对国家明确规定有特殊国有资产监管政策的行业企业和资产,以及与部门行业管理暂不具备分开条件的个别行业企业和资产,由旗政府授权旗国资委委托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监管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区别对待、分步移交。摸清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底数,全面掌握国有资产的构成、分类、管理层级等,具备移交或划转条件的企业及经营性国有资产,即时纳入旗国资委监管体系;对暂不具备移交或划转条件的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直接管理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清理债权债务,理顺产权关系,做好风险评估,采取重组整合、改制退出、关闭注销等形式进行脱钩改革,按照成熟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逐步纳入旗国资委监管体系。
(五)依法操作、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步骤,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和安全生产,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妥善处理工作中各类问题。
(七)创新举措、持续推进。充分运用国务院国资委“1+N”(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了22个配套文件)政策体系,结合全旗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点和难点,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新模式,将创新工作始终贯穿于整体工作当中,聚焦发力,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工作进度、提升工作成果,不断地将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引向深入。
三、工作目标及机制
按照“总体部署、全面脱钩、分类指导、分步完成”的工作思路,分为“两步走”全面推进旗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第一步:对已具备条件的企业和资产进行全面的移交和划转,对特殊类及暂不具备分开类企业和资产完成委托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第二步:全面实现旗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统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则,做到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
为有效推进旗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工作进度,建立分管副旗长亲自抓、旗国资委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一把手要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落实统一监管工作的部门第一责任,积极稳妥地解决实际问题、疑难问题、突出问题,确保统一监管工作有效率、有力度、有成效,同时,要指定1名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与旗国资委的联系、沟通与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树立统一监管工作一盘棋的思想,横向相互配合,纵向互为补充,提高联动效率,形成团结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主要工作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阿荣旗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目标任务,统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制定工作方案、目标和措施,研究决定监督检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有关事项。
四、工作内容
(一)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统一授权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脱钩、分步完成
1.对已具备条件的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直接纳入旗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一类企业:主要包括2019年首批纳入旗国资委直接监管的部分企业以及产权归属清晰、经营运转正常,可立即开展划转、移交和出资变更登记的企业,由旗国资委直接监管。第二类企业:主要包括部分特殊行业以及其他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与部门行业管理暂不具备分开条件。对这类企业,旗政府统一授权旗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由旗国资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监管,委托双方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分别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2.对暂不具备移交或划转条件的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重组整合、改制退出、关闭注销等形式研究制定改革方案,按照成熟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逐步纳入旗国资委监管体系。第三类企业: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国有资本不适宜继续参与竞争,已停产、歇业或处于休眠状态的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完成企业公司制改制后,再纳入旗国资委直接监管;退出国有序列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要在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的前提下,组织实施转制退出、关闭注销,原则上不再进行移交。第四类企业:按照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相同的原则,主要包括需推进国有存量资本重组整合的企业,由旗国资委指导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同类归并整合后,再纳入旗国资委监管体系。
(二)加强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企业,按照党组织关系与资产关系相统一的原则,规范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改制退出企业要做好党组织关系接续工作,需要撤销的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基础上,按照《市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监管企业党组织设置的实施方案》要求,对党组织缺失、不健全的企业,及时规范设置党组织,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工作、党组织作用全覆盖。
(三)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和投资运营创新并行。为有效推进旗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旗国资委参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9〕39号)文件中市国有资本布局框架体系,构建阿荣旗国资国企管理框架体系。
五、工作步骤
(一)2023年4月,由旗政府授权旗国资委,对所有旗本级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启动实施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企业脱钩移交工作。开展企业划转移交、出资人变更、委托监管协议签署等工作,2023年11月完成脱钩改革任务。
(二)2023年11月,完成“1+1+N”国有资产布局框架体系的构建工作,形成较为完整有效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模式。
六、工作要求
(一)严肃工作纪律。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旗委、旗政府的重大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坚定不移推进改革。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外,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作为出资人登记成立企业。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务、逃废银行债务,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旗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肃查处脱钩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对工作不力或故意推诿、不能按时完成任务,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明确配套政策。旗财政要安排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用于改革中必要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咨询性支出等。实施改制、依法破产注销的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通过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承担脱钩改革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脱钩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保证脱钩企业移交或划转后正常经营和发展。
(三)确保平稳推进。旗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仍由原主管单位履行管理职责。旗级各相关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答疑解惑,深入化解矛盾,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旗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信访稳定问题,由原主管单位负责解决。
(四)促进企业发展。在推进旗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同时,旗国资委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施统一监管后,相关旗级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做好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
(五)加强企业考评。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负责人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积极地将企业纳入旗国资委的统一监管,全面履行旗国资委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对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提出批评并及时督促纠正,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企业亏损或国有资产流失的,旗国资委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组织人事、薪酬待遇、履职待遇上进行严肃处理。
(六)强化指导监督。旗国资委依法对旗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旗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定期向旗国资委报告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特别是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评估核准等作重点报告。
附件2
纳入改革范围的旗本级国有独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转企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责任单位 |
1 |
阿荣旗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旗产业园保障中心 |
2 |
阿荣宾馆 |
旗政府 |
3 |
阿荣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 |
旗卫健委 |
4 |
阿荣旗林业有限公司 |
旗林草局 |
5 |
阿荣旗林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
|
6 |
阿荣旗珍珠蚕种场 |
|
7 |
阿荣旗柞蚕实验种场 |
|
8 |
阿荣旗良种场 |
旗农牧局 |
9 |
阿荣旗植物保护公司 |
|
10 |
阿荣旗正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旗国资委 |
11 |
阿荣旗富民乳业发展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12 |
阿荣旗城市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
|
13 |
阿荣旗华运农业有限公司 |
|
14 |
内蒙古九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
|
15 |
阿荣旗水利抗旱服务队 |
旗水利局 |
16 |
阿荣旗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旗财政局 |
17 |
阿荣旗那吉屯公路客运站 |
旗交通局 |
18 |
阿荣旗自来水公司 |
旗住建局 |
19 |
阿荣旗第一殡仪馆 |
旗民政局 |
20 |
阿荣旗影剧院 |
旗宣传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