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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阿荣旗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令 第53号,本法自2011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