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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阿荣旗委员会宣传部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0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项流程指南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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