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责任主体: |
阿荣旗发改委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许可事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本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申请人;做出准予人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文件;依据相关规定对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