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责任主体: | 阿荣旗民政局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婚姻登记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婚姻登记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发证责任:(1)作出婚姻登记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婚姻登记决定书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