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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草原植被恢复费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责任主体: 主体:阿荣旗人民政府实施部门: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2)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3)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4)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3.决定责任:(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3)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