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责任主体: | 阿荣旗司法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 责任事项 | 1、接收责任: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向盟司法局提出救助抚恤申请,盟司法局接收相关申请材料。 2.审查和决定责任:盟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报盟行署。 3.给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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