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 责任主体: | 阿荣旗卫健委 |
| 设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名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2.裁决责任:卫生政主管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裁决处理意见。 3.执行责任:当事人根据裁决书执行。 4.监管责任: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行政裁决过程中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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