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责任主体: | 阿荣旗司法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①市司法局制发评选表彰方案或通知,规定具体评选范围、条件及程序。②旗县区司法局按照评选表彰方案或通知要求,组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进行推荐评选及初审,形成相关材料报市司法局。 2.审查责任:市司法局根据评选表彰方案或通知要求,对旗县区司法局上报评选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程序确定受表彰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候选名单。 3.公示、转报责任:①对受表彰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候选名单进行公示。②对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进行表彰。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通报表彰结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令15号发布) 第十一条凡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或授予称号后犯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状、证书和锦旗。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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