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责任主体: | 阿荣旗水利局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责任:通过盟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或通过文件向全盟各相关单位下发文件,公布本年度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单位和个人,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通过材料评审单位和个人,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3.公示、转报阶段责任:评定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在盟主要新闻媒体和盟水利局门户网站上公示。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报锡盟行署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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