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责任主体: | 阿荣旗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财政部、全国“扫黄”工作小组新出联〔2000〕1号)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方各级“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第三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明确标准、比例和程序。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召开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名单研究确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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