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责任主体: | 阿荣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开表彰奖励;2.审查阶段责任: 对开展表彰人员或单位进行评审;3.决定阶段责任:形成表彰名单等;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公布;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需要组织开表彰奖励的,但未开展的情形;2.不需要表彰奖励的,但开展的情形;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使权力应尽义务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5.出现的腐败行为;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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