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责任主体: | 阿荣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设定依据 | 《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开表彰奖励;2.审查阶段责任: 对开展表彰人员或单位进行评审;3.决定阶段责任:形成表彰名单等;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公布;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需要组织开表彰奖励的,但未开展的情形;2.不需要表彰奖励的,但开展的情形;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使权力应尽义务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5.出现的腐败行为;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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